步兵
刀盾兵,每十人为一小旗,设一小旗官。
五小旗为一总旗,设一总旗官(总旗官亲带一小旗)。
每百户两个总旗,护旗十人,设百户一人,亲随九人,共一百二十人。
枪兵,每十人为一小旗,设一小旗官。
五小旗为一总旗,设一总旗官。
每百户三个总旗,掌旗一人,百户一人,亲随八人,共一百六十人。